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17-02-20
目 录第一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概况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成立于1963年1月,隶属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是一家集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监理、勘察、施工、水工环地质勘察、岩芯钻探、测绘、样品化学分析、工程地质勘察、基础施工、计算机制图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地质勘查单位。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固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地质勘察、测绘10个甲级资质,液体矿产勘查等7个乙级资质。多年来一直从事国家及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和社会地质勘查项目。第二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批复表点击查看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批复表》第三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空表)点击查看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第四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1.关于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收支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4017.2万元,2016年收支总预算3885.1万元, 2017年总预算额较2016年增加132.1万元,增加3.4%,主要是离退休经费增加149.6万元,在职人员经费减少17.5万元。2.关于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2.1万元。2017年预算数和2016年预算数一致。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12.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资源勘探开发(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13.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资源勘探开发(款)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项):反映用于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方面的支出。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编制情况
联系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兰山路三段6号 邮政编码:121007 辽公网安备 21079902000044号辽ICP备19007682号-3 © 2020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02-20
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概况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成立于1963年1月,隶属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是一家集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监理、勘察、施工、水工环地质勘察、岩芯钻探、测绘、样品化学分析、工程地质勘察、基础施工、计算机制图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地质勘查单位。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具有固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地质勘察、测绘10个甲级资质,液体矿产勘查等7个乙级资质。多年来一直从事国家及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和社会地质勘查项目。
第二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批复表
点击查看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空表)
点击查看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关于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收支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4017.2万元,2016年收支总预算3885.1万元, 2017年总预算额较2016年增加132.1万元,增加3.4%,主要是离退休经费增加149.6万元,在职人员经费减少17.5万元。
2.关于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2.1万元。2017年预算数和2016年预算数一致。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资源勘探开发(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资源勘探开发(款)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项):反映用于有色金属矿勘探和采选方面的支出。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编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