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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14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规范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过期的勘查、采矿许可证
  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矿业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请各市对省厅审批发证并已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符合自行废止条件的,应及时请示省厅依法予以废止。
现将截至2009年2月23日前,省厅审批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届满的矿山企业名单发给你们(见附表3),请按照附表1和附表2的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填写,加盖市局公章后,于2009年3月底前报送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二、实行矿业权审批前的实地勘察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上报省厅的新立采矿权、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和探矿权延续的申请项目,必须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派人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并填写《勘察责任表,未经过现场实地勘察的申请项目,省厅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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